2013年3月27日 星期三

函轉教育部體育署修正相關法規要點
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條文
轉知教育部體育署修正「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運動教練人才作業要點」 說明: 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2年3月14日南市教體(一)字第1020183714A號函辦理。 二、旨揭要點原名稱為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運動教練人才作業要點」,經教育部體育署102年2月6日臺教體署競(一)字第10200043752號令發布在案。 三、檢附發布令(含條文)乙份供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