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南市參加109年全民運動會健美代表隊選拔競賽規程補充說明(109.04.13):
1.
競賽規程第九點(三)檢附參加 107~108 全國健美比賽前 6 名之獎狀影本,並親筆簽名切結。
說明:為報名時提供比賽成績參考,如無,並不影響報名資格。
2.
競賽規程第十四點(一)請穿著健美比賽規定服裝參加比賽,為維持場地清潔不上任何膚色劑,違者報請裁判長取消競賽資格。
說明:有關膚色劑之管制,以109年全民運動會健美技術手冊規定辦理: 禁止使用非規定之膚色劑、嬰兒油等油脂類塗抹劑,帶隊裁判制止無效後,報請裁判長取消比賽資格。膚色劑使用不油、不掉色、無亮粉。
3.因防疫措施,報名資料另請檢附選手健康聲明書。檔案下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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