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教練裁判講習:陳柏諭.林志豪.胡國隆.林佳樺.郭哲良.朱正隆
2.教練講習:陳賢修.宋楚堯.顏駿逸.李進達.李宗哲.許淵富.林炅廷.賴晨翔.蔡侑家.高聖傑.郭致伸.李健維.蔣俊霖.李尚恩
講習會報名日期至4/7 歡迎踴躍報名參加
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
2014年3月9日 星期日
103年全國總統盃健美錦標賽
103年全國總統盃健美錦標賽
103年全國總統盃健美錦標賽
奉 教育部體育署103年1月16日臺教體署全(三)字第1030001322號函核備
一、宗旨:響應全民體育活動,提昇健美運動人口成長、積極培訓優秀選手競賽實力於各項亞洲、國際性運動競賽獲取最佳成績。
二、指導單位:教育部體育署、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
三、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健美協會、臺南市政府、臺南市體育處、社團法人臺南市體育總會
四、承辦單位:臺南市體育總會健美委員會
五、協辦單位:力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天下健身運動中心
六、參賽資格暨比賽分組(分級):各級參賽人數不滿四人時得視狀況,由大會採取併級。
(一)、參賽資格:具中華民國國籍者。
(二)、比賽分組(分級):
1.男子組部分:
(1).青少年組:依體重分為二級,23歲以下(79/12/31以後出生者)。
-70㎏以下
+70.01㎏以上
(2).社會組:依體重分為九級,分團體與個人兩項,團體報名每隊不得超過八人,每單位同一級參賽者最多二人。
-55公斤以下級:(含55公斤)
-60公斤以下級:(含60公斤)
-65公斤以下級:(含65公斤)
-70公斤以下級:(含70公斤)
-75公斤以下級:(含75公斤)
-80公斤以下級:(含80公斤)
-85公斤以下級:(含85公斤)
-90公斤以下級:(含90公斤)
+90公斤以上級:90公斤以上
(3).壯年組:不分體重,依年齡分為三級。
40歲〜50歲(生日為62/12/31〜53/01/01間)
50歲〜60歲(生日為52/12/31〜43/01/01間)
60歲以上(生日為42/12/31以前)
備註:參賽選手不得重複報名(例:青少年組、社會組、壯年組只能報一個組別)
2.女子組部分:健美組:不分級
※亞洲盃、世界盃選手資格:本次比賽各量級前三名男女健美選手皆取得被徵 召資格。徵召參賽名單由本會組成選訓小組另行公佈之。
七、報名時間:自即日起103年03月31日(星期一)截止,採親自報名或通訊報名,以掛號郵戳為憑,逾期恕不受理,亦不接受傳真報名。
八、報名地點:中華民國健美協會110台北市信義路四段401號10樓
電話:02-27239177轉120
九、報名手續:(一)填寫報名表、繳交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、個人報名費$500元,團體報
名費$3,000元,掛號郵寄或親洽本會報名,比賽現場不接受報名及收取
報名費。
(二)為使現場音樂播放無誤,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個人表演音樂(如無個人表
演音樂,則統一由大會公用音樂撥放),請先行剪輯1分鐘長度(以參賽報
名選手命名檔名),以光碟儲存連同報名資料繳交,或mail至
magic6312@gmail.com,比賽現場恕不受理繳交表演音樂。
十、比賽日期及時間:103年04月19日(星期六)下午2時整,開始比賽。
十一、比賽地點:臺南市勞工育樂中心(70242臺南市南區南門路261號)
十二、裁判會議:103年04月19日(星期六)上午10時至11時。
十三、選手報到暨過磅時間:103年04月19日(星期六)上午11時至12時(過磅時須攜帶身分證正本以便裁判員查驗)。超過過磅時間選手未報到者取消比賽資格。
備註:為維護場地清潔,比賽當天嚴禁塗抹膚色劑。
十四、開、閉幕典禮:
◎開幕典禮:下午01時30分。
◎閉幕典禮:比賽結束後隨即舉行。
十五、頒獎:於各量級之賽程完成後頒獎。
十六、裁判:由本會聘請國家級以上的裁判員擔任裁判,競賽相關行政業務由省(市)級、 縣(市)級裁判員擔任之。
十七、競賽規則:採用IFBB最新國際健美比賽規則。
十八、獎勵辦法:
(一)、各級前三名分別頒發獎盃乙座,各級前六名分別頒發獎狀乙張。
(二)、社會男子組團體前三名分別頒發獎盃乙座、獎狀乙張。
(三)、各級錄取前六名,分別給予7、5、4、3、2、1分,以各隊所得積分多寡決定團體名次,遇兩隊積分相同時,以得第一名積分多者為優勝,依此類推。
十九、懲罰:
(一)、拒絕上台受獎或受獎後折損獎狀、獎牌者,停止一年全國健美錦標賽參賽權。
(二)、在比賽期間若有違反本規程情事者,如冒名頂替或越級比賽者,一經查出取消比賽資格。
(三)、在比賽期間如違背運動精神之不正當行為或不服裁判者,除審判委員會有相當之懲罰外,情節重大者得停止比賽年限,授權本會紀律委員議定之。
(四)、已當選為國手者,若於賽會期間(含培訓期)經查有使用禁藥者,除依國際或亞洲總會規定,須自行繳納罰款外,亦將遭到禁賽1至3年以上處分。所有參加國際比賽之選手均須具切結書自行負責。
二十、抗議:
(一)、比賽爭議:如規程上有明文規定,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,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,亦不得提出申訴。
(二)、選手或職員不得於比賽現場或賽後直接質詢裁判及主辦單位,應向設在比賽場中之審判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,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,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無理由時,得沒收其保證金,情節嚴重者,以禁賽論處。
二十一、附則:
(一)、男子選手必須穿著乾淨無不雅之健美褲,禁止穿短褲或內褲。
(二)、女子選手必須穿著無不雅之兩截式比基尼健美衣褲。
二十二、保險:本項賽事舉辦期間場地之公共意外責任險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,各參賽隊伍與個人請務必自行辦理其他必要之保險事宜。
二十三、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「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,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」。
二十四、本規程報奉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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